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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业动态 | 为患者解释病情?合格陪护人员不能做11件事!

时间:2021-01-05    来源:康护之家资讯    作者:企划宣传部    点击:

12月16日从最新一期《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》获悉,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近日对2017年印发的《深圳市医疗机构陪护人员管理办法(试行)》进行了修改,新版《深圳市医疗机构陪护人员管理办法》(以下称《办法》)将自2020年12月21日起施行,有效期5年。

近年来,医院住院患者对陪护人员的需求量越来越大,陪护已成为不可缺少的辅助行业。2017年9月出台的《深圳市医疗机构陪护人员管理办法(试行)》,缓解了医疗机构普遍存在陪护人员管理困难、管理不到位等问题,消除了医院病区管理和患者诊疗过程中的不安全隐患。
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:
  • 明确陪护单位主体资格,强调陪护单位作为责任主体需加强事前、事中对陪护人员的培训和再教育;
  • 开展陪护业务的单位应当经主体资格登记,并取得医疗机构的同意,与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后方可提供陪护服务;
  • 陪护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应当对陪护人员进行岗前、上岗期间基本服务技能、心理素质、法制、安全、卫生等方面的培训和继续教育。
《办法》规定,陪护人员不得有下列11种行为
01

连接输液管或者拔出输液管路、调节输液速度、更换引流管等;

02

操作监护仪等急救、诊疗设施设备;

03

调节氧气开关,更换或者加减湿化瓶用水,为患者做吸痰、雾化吸入等;

04

未经医疗卫生人员指导,做热敷、冷敷;

 
05

未经医疗卫生人员同意,为危重、术后或者病情不稳定患者更换床单、改变体位或者下床活动等;

 
06

未经医疗卫生人员同意,为患者喂食、喂水;

 

07

为鼻饲患者灌注食物或者药物;

08

擅自翻阅病历或者其他医疗文书;

09

为患者解释病情;

10

在医疗机构内从事推销商品等活动;

11
开展其他医疗卫生技术活动;
 

 

如有违反,医疗机构有权拒绝其继续在本医疗机构从事陪护活动。《办法》所称陪护人员,是指患者或者其亲属聘请,或者自愿无偿在医疗机构内为患者提供陪护和生活照顾的人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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